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二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报警的受理与处理 第十条 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机构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并根据辖区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确定值班备勤人数。值班备勤民警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一条 交通警察执勤巡逻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挥中心或者值班室(以下简称指挥中心),并先期处置事故现场。 第十二条 指挥中心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询问并作记录,指派就近的执勤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情况进行… 第十三条 指挥中心处置道路交通事故警情时,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第十四条 交通警察接到处警指令后,白天应当在5分钟内出警,夜间应当在10分钟内出警。 第十五条 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反光背心,夜间佩戴发光或者反光器具,配备必要警用装备,携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器材。 第十六条 交通警察到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后,应当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到达时间和事故发生地点、事故形态、初查后果等现场简要情况,需要增加救援人员或者装备的,一并报告。现场处置结…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通过本级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将道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逐级上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第十九条 具有本规范第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交通警察并协调相关单位救援人员开展现场救援,组织、指挥交通… 第二十条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案件线索,对事故发生地点的道路情况、事…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