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通过本级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

运载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泄漏、爆炸、燃烧等道路交通事故的;

发生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死亡或者造成3名以上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高速公路上发生五辆以上机动车连环相撞或者同向1公里以内发生3起以上多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公安民警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公安民警交通肇事造成他人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