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将道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逐级上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一次死亡五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
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燃烧的道路交通事故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发生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死亡或者造成3名以上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高速公路上发生十辆以上机动车连环相撞或者同向1公里以内发生5起多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交通民警在工作期间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
一次死亡五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
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燃烧的道路交通事故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发生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死亡或者造成3名以上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高速公路上发生十辆以上机动车连环相撞或者同向1公里以内发生5起多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交通民警在工作期间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