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具有本规范第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交通警察并协调相关单位救援人员开展现场救援,组织、指挥交通警察开展事故调查取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
具有本规范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现场救援和调查取证工作。
具有本规范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现场救援和调查取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