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二章 报警的受理与处理 第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报警的受理与处理 第十条 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机构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并根据辖区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确定值班备勤人数。值班备勤民警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