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二章 报警的受理与处理 第十一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报警的受理与处理 第十一条 交通警察执勤巡逻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挥中心或者值班室(以下简称指挥中心),并先期处置事故现场。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