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指挥中心处置道路交通事故警情时,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处警指令发出的时间;

接受处警指令的人员姓名;

处警指令的内容;

通知联动单位的时间;

向单位领导或上级部门报告的时间、方式;

处警人员到达现场及现场处置结束后,向指挥中心报告的时间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