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二章 报警的受理与处理 第十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报警的受理与处理 第十三条 指挥中心处置道路交通事故警情时,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处警指令发出的时间; 接受处警指令的人员姓名; 处警指令的内容; 通知联动单位的时间; 向单位领导或上级部门报告的时间、方式; 处警人员到达现场及现场处置结束后,向指挥中心报告的时间及内容。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