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船舶调度 第十六条 运行单位应当根据调度规则组织实施船舶调度。 第十七条 船舶过闸前应当向运行单位提出过闸申请,并按照规定如实提供船名、船舶类型、最大平面尺度、吃水、货种、实际载货(客)量等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运行单位原则上应当按照船舶到闸先后次序安排过闸。 第十九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在过闸前将危险货物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等事项向运行单位报告。运行单位应当及时将上述信息转报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 第二十条 客船过闸期间,运行单位应当保证通航建筑物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相关设施设备完好。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行单位应当禁止船舶过闸: 第二十二条 过闸船舶在通航建筑物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二十三条 运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准确记录船舶过闸和通航建筑物运行统计数据,并按照规定向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报送。 第二十四条 同一通航河流上建有多梯级通航建筑物的,各相关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根据船舶拥堵和应急情况建立协调联动机制,保障船舶有序、高效通行。 第二十五条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协调航道及其上游支流上的水工程运行和管理单位,统筹考虑航道及通航建筑物通航所需的最小下泄流量和满足航道及通航建筑物通航条件允许的水位变化,…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