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船舶调度 第二十二条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船舶调度 第二十二条 过闸船舶在通航建筑物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不服从调度指挥,抢档超越; 从事上下旅客、装卸货物、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活动; 从事烧焊等明火作业;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洗(清)舱作业; 丢弃物品、倾倒垃圾、排放油污或者生活污水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