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运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准确记录船舶过闸和通航建筑物运行统计数据,并按照规定向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报送。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过闸船舶有关信用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