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船舶调度 第十七条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船舶调度 第十七条 船舶过闸前应当向运行单位提出过闸申请,并按照规定如实提供船名、船舶类型、最大平面尺度、吃水、货种、实际载货(客)量等相关信息。 运行单位应当建立船舶调度信息化平台,受理船舶过闸申请,编制船舶调度计划,组织船舶过闸。船舶调度计划应当主动公开。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