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船舶调度 第十八条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船舶调度 第十八条 运行单位原则上应当按照船舶到闸先后次序安排过闸。 抢险救灾船、军事运输船、客运班轮、重点急运物资船、执行任务的公务船等优先过闸。 具有管辖权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确定重点急运物资船的范围以及其他优先过闸的船舶类型。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