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章 运行方案 第十五条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运行方案 第十五条 运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审查同意的运行方案,不得随意变更。 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等内容需要调整的,运行单位应当重新编制运行方案并报送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