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二十二条 进境水生动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二十三条 食用水生动物应当从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指定口岸进境。国家质检总局定期考核指定口岸,公布指定口岸名单。 第二十四条 进境水生动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检疫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水生动物进境前或者进境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主管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正本、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等单证向进境口岸检…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疫部门对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相关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检疫许可证批准的数量进行核销。 第二十七条 进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进境水生动物实施现场查验: 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装载进境水生动物的外包装、运输工具和装卸场地进行防疫消毒处理。 第二十九条 现场查验发现有下列情形的,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受理报检或者现场查验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部门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进境食用水生动物的,进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有关标准、监控计划和警示通报等要求对其实施采样,对下列项目进行检验或者监测: 第三十二条 进境食用水生动物,经检验检疫部门现场查验合格后予以放行;查验不合格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监控计划和警示通报有要求的,按照要求实施抽样检测。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检测不合格的,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主动召回不合格食用水生动物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根据风险监控不合格发生频次和危害程度,经风险评估,对国家质检总局采取扣留检测措施的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进境食用水生动物调运至检验检疫部门指… 第三十五条 进境种用、养殖和观赏水生动物应当在指定隔离场进行至少14天的隔离检疫。现场查验合格后,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出具《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运抵指定隔离场所在地后,…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