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食用水生动物应当从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指定口岸进境。国家质检总局定期考核指定口岸,公布指定口岸名单。

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口岸相关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