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进境水生动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国家质检总局分类制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双边检验检疫协定确定的相关要求;

双方确认的检验检疫证书规定的相关要求;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列明的要求;

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检验检疫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