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根据风险监控不合格发生频次和危害程度,经风险评估,对国家质检总局采取扣留检测措施的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进境食用水生动物调运至检验检疫部门指定扣检暂存场所,实验室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实验室检测不合格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