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进境种用、养殖和观赏水生动物应当在指定隔离场进行至少14天的隔离检疫。现场查验合格后,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出具《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运抵指定隔离场所在地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部门申报。指定隔离场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核对货证,并实施以下检验检疫措施:

对已经死亡的水生动物作无害化处理;

对原包装、装载用水或者冰和铺垫材料作消毒处理;

隔离检疫期间,检验检疫部门按照年度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检疫许可证要求和其他有关规定抽样,实施水生动物疫病检测。

隔离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予以放行;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对同一隔离设施内全部水生动物实行扑杀或者销毁处理,并对隔离场所进行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