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三十三条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检测不合格的,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主动召回不合格食用水生动物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