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三十二条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三十二条 进境食用水生动物,经检验检疫部门现场查验合格后予以放行;查验不合格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监控计划和警示通报有要求的,按照要求实施抽样检测。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