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进境食用水生动物的,进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有关标准、监控计划和警示通报等要求对其实施采样,对下列项目进行检验或者监测:

水生动物疫病病原、食源性致病微生物、寄生虫;

贝类毒素等生物毒素;

重金属、农兽药残留;

其他要求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