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三十一条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三十一条 进境食用水生动物的,进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有关标准、监控计划和警示通报等要求对其实施采样,对下列项目进行检验或者监测: 水生动物疫病病原、食源性致病微生物、寄生虫; 贝类毒素等生物毒素; 重金属、农兽药残留; 其他要求的项目。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