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使用申请 第八条 申请使用国家隔离场的,使用人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如下材料: 第九条 申请使用指定隔离场的,使用人应当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如下材料: 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按照规定对隔离场使用申请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审批意见(现场考核评审时间不计入20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合格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的,由直… 第十二条 《隔离场使用证》有效期为6个月。 第十三条 《隔离场使用证》的使用一次有效。 第十四条 已经获得《隔离场使用证》,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隔离场使用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 第十五条 已经获得《隔离场使用证》,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发证机关撤回: 第十六条 使用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隔离场使用证》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依法将其《隔离场使用证》撤销。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