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使用国家隔离场的,使用人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如下材料:

填制真实准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

使用人(法人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对外贸易经营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进境动物从入境口岸进入隔离场的运输安排计划和运输路线;

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