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使用指定隔离场的,使用人应当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如下材料:

填制真实准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

使用人(法人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对外贸易经营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隔离场整体平面图及显示隔离场主要设施和环境的照片;

隔离场动物防疫、饲养管理等制度;

由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隔离场所在地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中规定的与隔离检疫动物相关的一类动物传染病证明;

进境动物从入境口岸进入隔离场的运输安排计划和运输路线;

当隔离场的使用人与所有人不一致时,使用人还须提供与所有人签订的隔离场使用协议;

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