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使用申请 第十五条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使用申请 第十五条 已经获得《隔离场使用证》,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发证机关撤回: 隔离场原有设施和环境卫生条件发生改变,不符合隔离动物检疫条件和要求的; 隔离场所在地发生一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