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进境种用大中动物隔离检疫期为45天,其他动物隔离检疫期为30天。 需要延长或者缩短隔离检疫期的,应当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第六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