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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以下简称隔离场)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隔离场是指专用于进境动物隔离检疫的场所。包括两类,一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的动物隔离检疫场所(以下简称国家隔离场),二… 第三条 申请使用隔离场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使用人)和国家隔离场或者指定隔离场的所有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所有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境动物隔离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隔离场的选址、布局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 使用国家隔离场,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使用指定隔离场,应当经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批准。 第七条 进境种用大中动物隔离检疫期为45天,其他动物隔离检疫期为30天。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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