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评审和批准工作。 第十九条 国内收货人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二十条 国内收货人申请注册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第二十一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国内收货人提出的注册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受理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实施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第二十五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收到国内收货人变更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注册登记决定。 第二十六条 国内收货人的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第二十七条 国内收货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材料以及企业生… 第二十八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收到延续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登记决定。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