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国内收货人申请注册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注册登记申请书;
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注册登记证》等进出口资质许可文件及其复印件;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代理国内利用单位进口的,应当提供代理进口文件、国内利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备案表》。
注册登记申请书;
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注册登记证》等进出口资质许可文件及其复印件;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代理国内利用单位进口的,应当提供代理进口文件、国内利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