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国内收货人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合法的进出口贸易经营资质;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熟悉并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相关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制度;

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利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