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国内收货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材料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名称、办公及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

企业生产状况及产品变化情况;

证书有效期内进口废物原料的情况,收货人自行加工利用的,还应当提供加工利用废物原料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