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 第二十八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 第二十八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收到延续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登记决定。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