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 第十七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 第十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延续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登记的决定。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