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评审和批准工作。 第八条 国外供货商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九条 国外供货商申请注册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国外供货商提出的注册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受理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实施书面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第十三条 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第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国外供货商变更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注册登记的决定。 第十五条 国外供货商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均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 国外供货商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以及证书有效期内供… 第十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延续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登记的决定。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