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国外供货商提出的注册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