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国外供货商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资质;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熟悉并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RIOS体系等认证;

企业应当保证其产品符合与其申请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相适应的中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并对供货来源有环保质量控制措施;

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质量问题;

具有在互联网申请注册登记及申报装运前检验的能力,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及其他相应的基础设施和检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