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材料;

地址发生变化的,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国外供货商要求新增注册废物原料种类的,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与新增种类有关的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五项规定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