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 国外供货商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以及证书有效期内供货情况的报告。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