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提交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材料;

所代理国内利用单位发生变化的,提交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六项规定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