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三节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节 第三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三节 检验检疫 第十七条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十八条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需要办理检疫许可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非食用动物产品进境前或者进境时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发票、提单、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检… 第二十条 进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对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报检时所提供的单证进行审核,并对检疫许可证的批准数(重)量进行核销。 第二十一条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实施检验检疫。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以下要求对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查验: 第二十三条 现场查验时,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运输工具有关部位、装载非食用动物产品的容器、包装外表、铺垫材料、污染场地等进行防疫消毒处理。 第二十四条 现场查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部门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作相应检疫处理: 第二十五条 转关的非食用动物产品,应当在进境前或者进境时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申报,根据产品的不同要求提供有效检疫许可证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检…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疫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对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抽取样品,出具《抽/采样凭证》,送实验室进行有关项目的检测。 第二十七条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经检验检疫合格,检验检疫部门签发《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或者在指定企业加工。 第二十八条 未经检验检疫部门同意,不得将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 第二十九条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在从进境运输工具上卸离及运递过程中,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货物的容器、包装破损而造成渗漏、散落。 第三十条 运往指定企业检疫的非食用动物产品,应当在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指定企业存放、加工。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指定企业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办理检疫许可证变更,并向变更后的… 第三十一条 经香港或者澳门转运的目的地为内地的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在香港或者澳门卸离原运输工具并经港澳陆路、水路运输到内地的,发货人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申请中转…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