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转关的非食用动物产品,应当在进境前或者进境时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申报,根据产品的不同要求提供有效检疫许可证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等单证。
进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对提供的单证进行书面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审核合格的,依据有关规定对装载非食用动物产品的集装箱体表、运输工具实施防疫消毒处理。货物到达结关地后,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结关地检验检疫部门报检。结关地检验检疫部门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和检疫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