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现场查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部门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作相应检疫处理:
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境的、带有禁止进境物的、货证不符的、发现严重腐败变质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对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方可卸离运输工具。检验检疫部门对受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消毒处理。
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动物排泄物或者其他动物组织等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处理。不能有效处理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对疑似受病原体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封存有关货物并采样进行实验室检测,对有关污染现场进行消毒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