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疫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对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抽取样品,出具《抽/采样凭证》,送实验室进行有关项目的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