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经检验检疫合格,检验检疫部门签发《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或者在指定企业加工。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检验检疫部门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下,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需要对外索赔的,由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相关证书。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将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不合格信息上报国家质检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