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运往指定企业检疫的非食用动物产品,应当在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指定企业存放、加工。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指定企业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办理检疫许可证变更,并向变更后的指定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申报,接受检验检疫和检疫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