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经香港或者澳门转运的目的地为内地的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在香港或者澳门卸离原运输工具并经港澳陆路、水路运输到内地的,发货人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申请中转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转运内地。
指定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开展中转检验,合格后加施封识并出具中转检验证书,进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受理报检时应当同时核查中转检验证书和其他有关检验检疫单证。
指定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开展中转检验,合格后加施封识并出具中转检验证书,进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受理报检时应当同时核查中转检验证书和其他有关检验检疫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