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二节 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二节 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 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向中国输出的非食用动物产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情节严重的,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