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不再向中国输出非食用动物产品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应当通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