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二节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节 第三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二节 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 向中国输出非食用动物产品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十三条 实施注册登记管理的非食用动物产品境外生产加工企业,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 第十四条 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五条 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不再向中国输出非食用动物产品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应当通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 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向中国输出的非食用动物产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情节严重的,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