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25年) 第四章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2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飞行区场地运维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四十条 机场跑道、滑行道、机坪等飞行区场地设施的几何构型、平面尺寸、道面状况等物理特性以及其有限超载使用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 第四十一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确保跑道、滑行道和机坪的道面(含道肩,下同)、升降带、跑道端安全区和排水设施等持续处于适用状态。 第四十二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设立或者指定部门负责飞行区场地运维管理工作,并配备与机场运行量、保障模式、飞行区场地规模和状况等相适应的场务员、其他保障人员及设施设备。 第四十三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制定飞行区场地运维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第四十四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定期对跑道、滑行道、机坪道面及活动区飞机荷载桥梁、下穿通道等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报告的建议,及时采取维护和改进措施。当上述区域出现破损加剧… 第二节 巡查和维护 第四十五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中国民航局有关飞行区场地运维管理的要求制定巡查方案,并严格按照巡查方案对飞行区场地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安全缺陷和潜在风险并采取措施。 第四十六条 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的巡查包括每日全面巡查和定期全面步行检查。每日全面巡查分为首次巡查和中间动态巡查。 第四十七条 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的每日全面巡查按照下列要求执行: 第四十八条 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的定期全面步行检查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且最大间隔不得超过4个月。 第四十九条 升降带、跑道端安全区和滑行带内的土面区(含防吹坪)应当每日进行一次全面巡查。 第五十条 雨季来临之前,应当至少对飞行区排水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暴雨期间应当随时巡查。雨后应当及时对道面与相邻土面区的高差、升降带和跑道端安全区进行检查,对积水、冲沟应… 第五十一条 当出现高温、大风及其他不利天气条件时,应当增加对飞行区场地巡查次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影响运行安全的,应当及时通报管制员,必要时向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航空情… 第五十二条 飞行区内不停航施工、维护作业和其他可能影响机动区道面适用性等活动结束后,应当对相关区域进行检查,必要时将检查结果通报有关驻场单位。 第五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立即对飞行区涉及区域进行应急巡查: 第五十四条 在跑道巡查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的,巡查人员应当立即通报塔台管制员暂停航空器起降,同时报告机场有关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并由相关部门按程序向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跑… 第五十五条 在跑道巡查过程中发现下列需要处理但暂时不影响航空器运行安全的情形的,巡查人员应当报告机场有关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并适当增加该区域的检查频次: 第五十六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充分考虑飞行区场地规模、类型和状况,以及机场运行量、保障模式等因素,制定飞行区场地维护方案。场地维护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第五十七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对机场活动区道面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并根据道面损坏类型、程度和位置等对机场运行安全的影响程度实施差异化维护,尽可能减少道面损坏和维护对机场运行的影… 第五十八条 跑道道面出现本规定第五十四条所述的严重损坏情形时,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出现本规定第五十五条所述的轻微损坏情形时,应当在发现后24小时内及时予以维护;出现其他病害时… 第五十九条 活动区道面嵌缝料、升降带平整区、跑道端安全区、飞行区排水设施等维护工作应当符合中国民航局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三节 跑道表面状况评估和通报 第六十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定期评估干跑道表面橡胶沉积或者表面磨光等情况对跑道表面摩阻特性的影响程度。 第六十一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通过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方式评估干跑道的表面摩阻特性。当跑道或者其中一部分(累计长度大于100米)表面摩阻特性低于规定的最低摩阻力水平时,机场运营人… 第六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场运营人应当及时清除跑道道面的橡胶,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改善跑道的表面摩阻特性: 第六十三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按照中国民航局有关规定,持续监测、评估和通报湿和污染跑道表面状况,直至跑道表面不再受污染为止。 第六十四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以跑道表面每三分之一段污染物的种类、深度和覆盖范围等为基础,并结合跑道摩擦系数、飞行机组报告的跑道刹车效应、实施检查的车辆的控制和减速情况、外界大… 第六十五条 湿和污染跑道运行期间,机场运营人应当采取措施,以保障必要的跑道标志和助航灯光清晰可见。 第六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按程序暂停航空器起降: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一节